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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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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案例分析
2018-08-25 16:45:21  

3个你“不知道的故事”,告诉你什么遗嘱效力最高、遗嘱可否变更


案例一:3个你不知道的故事,告诉你什么遗嘱效力最高、遗嘱可否变更

遗嘱,作为家庭财富代际传承的重要工具,愈发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近日,在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一场由扬子晚报和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联合开办的家事公证大讲堂,吸引了百余名市民赶来听课。主讲老师南京公证处的黄静公证员为市民讲述了3个“不知道的故事”。

为啥他能把财产留给女朋友?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生前经商的张先生不久前因病去世,他没有结婚生子,在生病期间,他申请办理了公证遗嘱。在他去世后,公证员根据张先生的遗愿召集了他的亲朋好友公布遗嘱。张先生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在他生病期间对他悉心照料的女朋友,遗嘱内容刚一公布,张先生的兄弟姐妹都不满,大声叫嚣遗嘱是假的,并称张先生是生病脑子不清,被人骗了。公证员随后播放了张先生生前的录像,很快兄弟姐妹们越来越安静,有的甚至抽泣起来:录像中张先生娓娓道来财产如此安排的缘由,讲述了自己创业的艰难,回忆了小时候兄弟姐妹间的美好时光,希望兄弟姐妹们不要为难女朋友。一场原本一触即发的遗产争夺战因为公证遗嘱得到了妥善解决。

知识点:

遗嘱的形式有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的方式。其中,通过公证处订立遗嘱,是确保遗嘱效力,保证遗嘱效果实现的最佳方式。

遗嘱公证后儿子变冷淡咋办?

遗嘱是可以变更的

70多岁的刘女士,老伴早年去世,考虑到年龄大了,她来到公证处想立个遗嘱公证,把房产分配问题提前安排一下。刘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很孝顺,刘女士思想较传统,便想把房子留给儿子。她把想法跟儿女说了以后,女儿没有任何意见,刘女士在儿女的陪同下到公证处顺利办理了遗嘱公证。但没想到此后,儿子突然很少上门看望,生病了也不闻不问。刘女士一直靠女儿照顾,对儿子的行为感到寒心,刘女士果断变更了遗嘱并办理了公证,决定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女儿继承。

知识点: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去世后骨灰如何处理能公证吗?

公证遗嘱是有温度的

年过八旬的王奶奶是苏北人,曾嫁过两任丈夫,第一个老公去世得早,留下一双儿女。后来王奶奶再婚并随第二任丈夫在南京落户,未再生育。十年前,王奶奶第二任丈夫去世后,子女常来照顾她。王奶奶年龄大了,子女就张罗着买墓地的事。他们的意思是让王奶奶按老家的风俗习惯,跟他们的父亲合葬。这下,母子就起了矛盾。王奶奶跟第二任丈夫共同生活四五十年,感情很好,她更愿意跟第二任丈夫葬在一起。公证员告诉王奶奶,王奶奶就自己的骨灰作出安排,应当视为王奶奶人身权利的延续,因此处理行为应当尊重王 奶奶本人的意愿。

像王奶奶这样要求处理骨灰的,公证处倒是很少遇到。但只要合乎法律规定,老人遗嘱和想法都会被尊重,公证遗嘱是有温度的,它不仅能传递财富,还能传递爱。而这一切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知识点:

通过公证遗嘱,可提前有效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避免日后亲属继承财产时的矛盾。

 

案例二:许昌一老太去世留两份遗嘱 内容相反引姐弟反目

  老太去世后,三个女儿手持母亲遗嘱起诉,要求法院按遗嘱判令父母房屋归她们所有。不料在诉讼中,老太儿子却拿出了一份内容迥然不同的遗嘱,称母亲已将房子给了孙女。两份遗嘱都经过了公证,到底哪个有效?7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嘱案,依法判令儿子手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争房屋归老太孙女所有。

  家住许昌的刘老太育有三女一子,其丈夫方老汉10多年前去世,二人在许昌有一套面积70多平方的单位房改房,他们的儿子一家也一直在此房居住生活。2010年4月,刘老太经公证部门公证,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她去世后,房屋和丧葬费归三个女儿继承。

  2015年6月,刘老太背着女儿们再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产和个人全部遗产归孙女方某所有。此遗嘱同样办理了公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2017年2月,刘老太去世。刘老太三个女儿遂手持遗嘱到法院诉讼,要求将父母所留下房屋和丧葬费归她们几个所有。诉讼中,刘老太儿子却出示了母亲将房产和全部遗产留给孙女的遗嘱。

  诉讼中,经刘老太女儿们申请,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0万元。

  这两份遗嘱都是刘老太本人所立,且都经过公证,但内容迥然不同,到底哪份遗嘱有效?遗产应怎样分配?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于2010年、2015年两次以遗赠方式处分房产,且两次均经过公证方式。由于两次遗嘱内容存在抵触,故应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内容处理遗产。

  涉案所争房屋系刘老太和其丈夫方老汉共同财产,方老汉死亡后,该房产一半归刘老太所有,另一半归刘老太及其三女一子继承,各继承一半房屋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刘老太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额和所继承方老汉房屋五分之一份额价值共计12万元按遗嘱归其孙女方某所有。三女一子享有一半房屋市场价值的五分之一份额。鉴于该房屋一直归刘老太孙女方某占用使用,故房屋归方某所有较为妥当,方某应一次性支付刘老太三个女儿和方某父亲每人房屋折价赔偿款2万元。

 

案例三:女子告公证遗嘱无效被驳回

法院:遗嘱是在公证员见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育有四个子女的鲍老太曾到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继承给其中三个子女,被排除在外的范女士将她的三个兄弟姐妹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份公证遗嘱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鲍老太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遗嘱是她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有任何遗嘱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通州法院一审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要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

  鲍老太的老伴范老先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去世,其本人为著名的古医书收藏家,毕生的财产和精力都用于古医书的购买、收藏和研究,有珍贵藏书上万本。由于鲍老太对女儿范女士在父亲去世后私自将部分藏书搬离老宅心生不满,认为其不孝顺,遂在2009年的一天至本市东城区某公证处,在公证员李某的见证下作出了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出了安排,由其他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为此,范女士起诉到法院,否认其不孝顺,并称母亲去立公证遗嘱是在其他兄弟姐妹的操纵下,并非老人真实意图。此外,当初房屋购买时折算了父亲的工龄,因此房屋不完全是母亲的个人财产。

  审理中,法官至公证处调取了公证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录像显示,鲍老太在其遗嘱执行人章某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查有关材料后和老人进行了交谈。当时年过八旬的鲍老太神志清醒,反应正常,具有一定表达能力,能够正常交流,会简单的读写。公证员根据鲍老太提供的手写遗嘱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她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逐字逐句通读。鲍老太在确定内容正确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字。

  录像中,鲍老太还自述《遗嘱》内容是其真实的想法,没有人逼迫。此外,公证卷宗中留存了某医院为鲍老太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神志清楚,思维清晰,行动自如。”

  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鲍老太立公证遗嘱处分的房屋是2004年其和某部队干休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鲍老太,现有证据亦没有显示购房款是从范老先生的遗产中予以支付,所以房屋应是鲍老太的个人财产,其有完全的处分权。鲍老太于2009年至公证处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被胁迫、欺骗的情形,在公证遗嘱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形式完备,且未出现《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遂驳回了范女士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讼诉请求。

  法官释

  通过公证遗嘱分配遗产极少被法院推翻

  通州法院苑路佳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因为经过专业的第三方公证机构在场,且公证员一般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资质,公证遗嘱作为继承案件中重要的书证,有极强的证明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老人通过公证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一般均较为稳妥,除特殊情况,极少被法院推翻。

 

案例四:遗嘱公证帮老人留住心中遗愿

  近日,年近八十的李老拨通了公证处电话,他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说起家里的情况,李老有些许的无奈。

  原来,李老和老伴是某企业的职工,早年购买了一套房产,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强,女儿李玉。

  休后,两位老人经常和女儿李玉一家共同生活,女儿对他们照顾有加。

  但儿子李强却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甚至与两位老人签了一份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声明书,表明两位老人的一切事情和财产都与他无关。

  李老很失望也很伤心,希望在自己身体状况还好思维清晰的时候,对房产做出安排,他打算百年之后由女儿李玉继承房产中属于李老的产权份额。

  李老想知道办理遗嘱公证是否可以帮他如愿。

  公证员首先给李老解释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

  公证员介绍说,公证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

  2、遗嘱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遗嘱受益人与立遗嘱人之间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4、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需写明执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等;

  6、遗嘱书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如果立遗嘱人不会或不能写字,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  

  当天下午,李老带上公证员要求准备的材料来到了公证处,不久李老就办理好了遗嘱公证,拿到了公证书。李老感慨道:世事无常,别等失去才懂得珍惜。

公证小知识

相关注意事项

一、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三、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未出生的胎儿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四、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

五、在遗嘱生效前,立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处做变更遗嘱公证;

六、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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