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赠与公证》案例分析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学术研究
《赠与公证》案例分析
2018-08-25 16:41:03  

已合并  如何才能避免房产赠与纠纷?


案例一:如何才能避免房产赠与纠纷?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父赠女房未过户
  去世后房归谁?
  老林老张夫妇和女儿女婿合买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这套房中。2006年12月,老夫妻和女儿夫妇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老林、老张夫妻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女婿;老林、老张夫妇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
  2007年4月,老林去世。老张和女儿女婿拿着赠与协议书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老林的继承人必须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可老林的儿子大林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就是几年。2016年底,女儿小张夫妇将母亲老张、兄长大林告到当地法院,要求两人协助过户。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老张、大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员提示:办理房屋赠与登记得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已领取房屋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与登记。许多市民误认为有了赠与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赠人的,但这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准的,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具备债权效力。
  父赠房给他人
  女状告公证处索赔败诉
  林女士的父亲已于1999年去世。1973年时,因为人多房少,林女士的父亲与伯父两家共13口人按照当时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共同申请建房土地。之后,林女士离开厦门学习、工作。如今她准备退休回乡养老时,却得知房子已经被父亲通过公证赠与他人。获知房产已经被赠人后,林女士很生气,而且办理公证一事她毫不知情。于是,林女士将曾为房产赠与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证处赔偿损失35万元。林女士认为,当时公证处出具房产赠与的公证书违背了客观事实。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自1992年房屋翻建后,房屋产权人只有林女士父亲一人,之后办理公证赠送给家族亲属共4人。1994年时,林女士的父亲是自愿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公证处在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公证员提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房产赠与公证中,公证处只对有关房产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房屋产权的其他约定,并非公证处能够审查、认定及实质处理的范畴。实际上,讼争房产产权的赠与转移最终也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办理的。而且,本案当中,林女士未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赠与行为并非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张公证处违背事实出具公证书、需赔偿其损失3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欲赠房产生顾虑赠与公证来解忧
  近日,省城刘大爷打来咨询电话,称自己名下有一处房产,他想把这房子给了自己孙子,可是又担心自己百年以后儿子们反悔,与孙子争起来。刘大爷想问,像这种情况,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公证处公证员:像刘大爷这种情况可以办理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会依法向刘大爷详细告知法律对赠与的规定、赠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接着详细询问其拟赠与房产的购买时间,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其与配偶的结婚时间、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等。随后,根据法律规定着重告知:
  1.公证赠与不可非法撤销的法律规定;
  2.赠与合同是否将房产赠与孙子一方还是赠与孙子夫妻双方;
  3.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证明材料齐全后,公证员可以赴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查。
  在询问中得知刘大爷行动不便后,公证员表示可赴医院现场办证,经现场监督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办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公证处审批后,公证处将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收藏】【打印】【关闭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53号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湘ICP备18017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