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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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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案例分析
2018-08-25 16:36:02  

已合并  产品遭侵权,公证保全证据来维权


案例一:产品遭侵权,公证保全证据来维权

  ?近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先生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市场上某款灯管的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以便向侵权生产厂家进行维权交涉。侵权厂家看到公证书后承认错误,主动要求和解,最终顺利维权。

记者了解到,这个侵权产品此前已被法院判决侵权,侵权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事后,张先生所在企业发现,在南京市场还大量存在此类侵权商品的销售现象,故委托张先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有效的证据向侵权企业索赔。

  公证员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即与企业委托代理人前往相关店铺。张先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相关灯管,全程拍摄。公证员对他购买和拍照的行为进行了全程监督,将所购商品、相关购物凭证、影像资料进行了清点、拍照和封存。没多久,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某公司取得公证书后,委托代理人与侵权厂家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面对有力的证据,侵权厂家承认侵权,要求和解。

 

案例二:电话录音保全公证确认债务关系

  近期,市民黄女士满脸焦虑地来到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员的帮助。她说在一年前,朋友刘先生向她借了20万元做生意。黄女士想大家都是朋友,就爽快地把钱借给了他,同时对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作任何书面的约定。现在,黄女士听说刘先生的生意不太好,害怕自己借出去的钱以后没着落了,就几次打电话向刘先生询问还款的事,可刘先生却百般搪塞。黄女士很后悔把钱借给了刘先生。而去法院诉讼,她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朋友建议,黄女士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电话录音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所需的相关材料,受理了公证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黄女士拨通了刘先生的手机,在通话中确认了刘先生的身份后问:“刘经理,你欠我的20万块钱准备什么时候还啊?”刘先生答:“不就欠你20万块钱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我现在很忙,以后再说。”随即挂断了电话。黄女士给刘先生发了一条短信:“你再不还钱,我就到法院告你去。”刘先生回复:“你去告吧!我又没写借条给你,我不信你告得赢。”公证员对黄女士与刘先生的通话和收发短信的经过进行了实时录音录像,随后出具了公证书。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过保全公证录像中的通话和短信内容起到了有效的证据作用。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证据,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刘先生至今还未还款的事实。

  公证员点评: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公证书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为了确保手机通话或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会通过法定程序,以影音资料的形式固定通话或短信的内容,使通话或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通话或短信事实时,通话或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其作为法庭证据的被采信情况一般都很特殊。在没有经过公证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录音、录像都不会被法庭采信。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证。面对法庭上严格的举证责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办事成本;有利于有效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正确使用保全证据公证,将有效固定你的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让你的证据“会说话”。

 

案例三:网店卖假减肥茶 品牌公司公证维权

  某网店所售卖的假减肥茶令许多消费者感到不适,消费者投诉到该减肥茶公司。近日,受该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公司来到公证处对在网店购买减肥茶的行为进行公证。

  某减肥茶公司接到消费者的投诉,说饮用了在网上购买的该公司品牌减肥茶造成了身体的不适,该公司经核实发现该网店出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为了挽回公司品牌的信誉,该公司赶紧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进行相关维权。知识产权公司向公证处对其在某网店购买该品牌减肥茶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

  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知识产权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使用本人的淘宝账号进入上述侵权店铺,以消费者名义购买侵权商品。公证员对整个购买操作过程及与店铺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实时记录和保全。过了几日,侵权商品经过快递邮寄到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代理人对包裹内商品拍照保存,公证员封存购买商品。

  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进行,保证取证合法性,为公司维权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案例四:网购中产品展示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用公证的方式向假货说“不”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角色各不相同。但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消费者”。在经济水平飞速发展、消费能力不断增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今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时有发生,影响了人们对“品质消费,美好生活”的追求向往。

  一定有很多人想不到公证处与3·15有什么关系。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行业在3·15消费者维权中愈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证机构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公证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中,消费者可以向公证机构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保全证据等相关法律服务。那么,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遇到诸如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假、网购发生纠纷等问题时,该如何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举一个例子。小张与小韩是微信好友,小韩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代购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消息,小张通过微信咨询小韩后,购买了一套自己平时惯用的护肤品套装,收货后小张发现用起来与之前在正品商场买的感觉不同,怀疑是假冒产品,于是在微信上跟小韩理论,小韩不但否认并拒不退款。这使得小张很是气愤,她决定找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可是这样的鉴定结果是否能得到承认,小张犯了难,于是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请小张在公证处打开自己与小韩的聊天记录,里面不仅有小张购买护肤品的聊天记录,还显示出收款账号、收款人姓名等关键证据材料,公证员依法进行了聊天记录保全,并进一步对小张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部分私人照片及微信账户的详细资料予以保全。这样既证明了小张购买仿冒护肤品的过程,又保证了网络行为人与现实中的人的同一性。公证员还陪同她到专业鉴定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出具了公证书。凭借公证书,小张继续与小韩进行协商,并表明如果不能解决将提起诉讼维权。小韩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同意退货并向小张进行了赔偿。

   在众多电子商务案件中,一般常见的有产品展示说明与实际商品不符、商家提供的服务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购物后网页被修改等多种情形。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交易过程都是产生的电子数据,一旦发生纠纷进入法院诉讼,这些电子数据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电子商务活动的各参与方,应注意保管好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要尽量保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为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还可以就电子证据到公证机构作公证。

  在网购发生纠纷后的第一时间应及时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以避免在协商过程中对方修改交易期间的原网页内容,如商品说明、图片、规格、指标、价格等,同时,可以对购物时双方的交流记录和即将进行的协商沟通过程进行保全,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和固定。

  公证员提醒: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侵害行为和事实提供可靠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消费过程中应未雨绸缪,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消费凭证,格式合同、正规发票、超市购物小票以及手写的各类收款收据等都可以作为有效的消费凭证。而对于网络购物要留存好订货单、发货凭证以及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同时,购买大型商品,如家用电器等,应妥善保管售后服务卡及外包装箱。发现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应当第一时间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将侵权事实、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例如,对于商家出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可以申办购买侵权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网购受骗或者买到假货,应第一时间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避免打草惊蛇,让商家有时间毁灭证据。固定证据后才与商家协商赔偿或者向网购平台投诉、举报,甚至采取法律途径。

  相关链接: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院颁布的多项司法解释均赋予保全证据公证文书之优势证据效力。

 

案例五:丈夫“穿马甲”上网征婚 公证员保全“电子证据”

案件概况

  2017年7月,甲向公证处申办“珍爱网”(征婚交友网站)的网页公证及其与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公证员接待后甚是疑惑,已婚人士很少会关注征婚交友网站,对夫妻之间私密的聊天记录更是不愿公开,为什么还要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呢?

  公证员与甲交谈后得知,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张“特别”的图片——一张电脑浏览器的页面截图。粗看很平常,但是细心的甲却发现了异样:图片中浏览器未展开的标签页面标注着“珍爱网”字样。这一细微的线索让甲顿生警觉,丈夫怎么会浏览征婚交友网站?

  为一探究竟,甲就在“珍爱网”实名注册了VIP会员,通过VIP会员匿名搜索、浏览其他会员的功能,在网站中发现昵称为“内心独白”的个人页面。该用户头像使用了丈夫的真实照片,且页面中教育程度、地域、工作经历、个人简介都和丈夫非常相似,唯独个人婚史栏填写“未婚”字样。

  根据上述内容,甲认定“内心独白”就是她的丈夫。丈夫的行为让甲很伤心,于是,甲查阅了婚姻法,了解到配偶间应尽到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丈夫在征婚交友网站公开征婚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此,甲想以此为由解除婚姻关系。在听取法律人士建议后,甲来到公证处要求对“珍爱网”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进行公证,公证员为其办理了网页及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以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理由提出离婚,另一方可以围绕该理由收集、固定证据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但是此类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对方过错,无法达到离婚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仅是原则性规定,法律中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规定,司法解释更是明确:以夫妻之间违背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微信及网页证据可以作为其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对方的证据,但是为进一步达到离婚目的,应收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离婚情形的其他证据。

2.本案中,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完整保全聊天记录,不可断章取义地保全部分内容的聊天记录或者仅保全针对己方有利的记录。因为,完整的证据才能反映事实真相,这是法院公正、合法裁判的基础。

3.本案中,公证员发现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夫妻之间大量隐私内容,因而告知当事人应合理使用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后形成的公证文书,不得肆意公开公证文书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本案中,公证员在办理征婚交友网站的证据保全过程中,对当事人于网站中的实名注册身份进行了核验及审查,避免当事人冒用他人账号进行证据固定,侵犯他人隐私。

(二)案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围绕夫妻忠诚义务,即法律上规定的“忠实义务”之情形收集、固定证据,此类证据通常是在微博、微信、短信、QQ空间、征婚交友网站中留下的相关电子数据证据。但是这些电子数据证据易于消失、难以取得,故建议无过错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期增强电子数据证据取得的证明力。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及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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