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当事人应该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提交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证明等;
2、与离婚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离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声明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声明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声明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声明人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
2、声明人提供的声明书文本或公证员根据声明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涉及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的,应当提交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主张权利的声明,应提供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或事实根据。
4、声明内容涉及婚姻状况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开具的证明;涉及财产的,应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涉及放弃或主继承权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的财产凭证。
委托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文本或公证人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委托书文本。
3、委托内容涉及婚姻状况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开具的证明;涉及财产的,应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涉及放弃或主张继承权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委托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的财产凭证。
4、与委托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信托遗嘱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按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的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凭证。
遗嘱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的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凭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为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2、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依域外文书的要求处理。
遗嘱继承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权利凭证;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提交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赠与合同∕受赠书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赠与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资格证明、章程、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赠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权作出赠与决定的部门的决议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
2、当事人提供的赠与合同文本或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赠与合同文本;
3、赠与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凭证;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作为赠与人一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或提交经公证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保全证据公证总体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通话对象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果有的话),例如名片及有关材料体现;
2、通话内容涉及事项的有关材料。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表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5、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手机短信/微信/QQ/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若当事人使用手机操作的,还须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或用以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如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等。
2、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主要用于证明手机的品牌、型号,并为手机使用提供介绍,有关品牌、型号如果手机上不明显或不清楚,可以通过上网打印(此项并非必需)。
3、证明案由的相关材料。如案件在诉讼中,原告一般须提供起诉状复印件、被告须提供原告方的起诉状复印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如已经一审、二审,可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如系合同纠纷,一般须提供基础合同。(此项材料目的系为了了解案由,方便表述,具体由公证员斟酌决定,不是必需材料)。
网页/微博内容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基本材料见总体要求,用于追究侵权责任、维权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涉及商标侵权,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专利权证书等。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
1、申请保全的材料原件;
2、保全的材料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3、该材料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或申请人的陈述能说明该问题);
4、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提供《受理通知书》或者《起诉状》。
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个人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类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或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3、邮寄送达的材料;
4、其他用以证明申请人与邮寄送达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股东(大)会会议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发起人或筹委会出具的公证申请函、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协议书、认股确认书、设立公司的批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证明(法定机构出具)、创立大会通知/公告、创立大会拟审议的文件、大会议程及表决方案、参加大会的认股人名单及其认股数、招股说明书、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
现场监督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材料(包括主办资格等):法人申请的提交法人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如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介绍信或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该类公证未出现个人申请例子。
2、如果监督之活动系需经批准的项目(如体育彩票)则需要提交批文。
3、相关的活动规则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活动规则如有漏洞,应建议申请人更改。
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和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出生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部分国家如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等需提供当事人的2寸近照。
婚姻状况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当事人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二寸合照若干张。
亲属关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死亡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生前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火化证等。
无犯罪记录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如申请人的户籍有跨省市(地区)变动的情况,需提供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分别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如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还应提供在中国(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华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如为已定居国外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在离开中国(大陆)境内之前无犯罪记录公证的,还需提供当时的出境证明,以及原国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至离境之前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本文相符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所要证明的文件原件以及与该文件有关的相关证明。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所要签署的文件原件以及与该文件有关的相关证明。
证书(执照)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
当事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公证应提供件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及毕业集体合影;如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已丢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在学公证、成绩单公证等,还需提供学生证、学籍档案证明;申请人两寸近照若干张。
当事人申请办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明、驾驶证)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明、驾驶证)的原件、证书颁发部门出具的辅助证明及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提存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物的详细情况。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公证抵押登记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公证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文书。
(三)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或取得证明。
(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权文书文本。
(三)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参照保证、抵押、质押办证行为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四)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执行事务合伙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行为,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托业务相关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信托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同时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交易对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担保人提供:同意提供质押、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类型、章程以及组织结构的不同,公司文件也不同,因此应注意哪些事项是董事会的职权,哪些事项必须有股东(大)会决定】;股东账户卡原件、(持股信息,上市公司股权可以在上海、深圳登记结算中心网上查询)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个人财产提供保的,需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执行证书》办证规范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债权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3、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凭证以及债权文书项下发生的其他合同文本,债务人是否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据材料,债务人违约证明;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凭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取得的相关抵押权、质权凭证;
4、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合同、违约的相关凭证;
5、如已经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抵押、质押登记相关凭证。
6、请求办理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