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物的详细情况。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