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微信/QQ/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若当事人使用手机操作的,还须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或用以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如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等。
2、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主要用于证明手机的品牌、型号,并为手机使用提供介绍,有关品牌、型号如果手机上不明显或不清楚,可以通过上网打印(此项并非必需)。
3、证明案由的相关材料。如案件在诉讼中,原告一般须提供起诉状复印件、被告须提供原告方的起诉状复印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如已经一审、二审,可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如系合同纠纷,一般须提供基础合同。(此项材料目的系为了了解案由,方便表述,具体由公证员斟酌决定,不是必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