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权文书文本。
(三)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参照保证、抵押、质押办证行为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四)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执行事务合伙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行为,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