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证动态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018-08-25 15:02:41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权文书文本。

(三)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参照保证、抵押、质押办证行为规范提交相关材料。

(四)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执行事务合伙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行为,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藏】【打印】【关闭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53号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湘ICP备18017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