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证动态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2018-08-25 14:58:12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通话对象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果有的话),例如名片及有关材料体现;

2、通话内容涉及事项的有关材料。

 

收藏】【打印】【关闭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53号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湘ICP备18017371号